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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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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贾雨岩 |
信件标题 | 浩诚热力供暖期内收滞纳金是否合理? |
提交时间 | 2021-01-13 |
信件内容 | 浩辰热力供暖期还未结束,现在开始催费收滞纳金,合同也未签过,滞纳金是否合理? |
回复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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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内容 | 贾雨岩,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浩成热力公司供暖期内收滞纳金是否合理问题的回复。团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了解核实情况,依据《哈密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实施分户计量的热用户应当于每年9月20日至12月20日向供热单位一次性缴纳本采暖期的热费;第三十七条指出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用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物业公司收缴,对逾期不缴纳的,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热用收取滞纳金。经查实用户在2018年9月22日与热力公司签定《热用户供暖合同》,合同第五条已明确: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热费,包括房屋出租、转让等理由,乙方均应与实际用热单位或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每年12月20日之前,乙方应当将本采暖期(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3月21日)的采暖费用足额支付给甲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该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即12月21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给乙方。 火箭农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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