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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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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史宇宸 |
信件标题 | 上海新城阅海湾违约金问题 |
提交时间 | 2020-10-20 |
信件内容 | 本人于2019年购得上海新城阅海湾高层,购房合同上写明2019年12月30日交房,实际交房日期为2020年5月15号,上海新城售房部计算的违约金是按照2019年12月31日-2020年2月再加上2020年4月-2020年5月15日,以疫情为由让我本人承担一个月的违约金,我想请问在开发商已经未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还要拿疫情当借口是否合理??? |
回复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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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内容 | 史宇宸,你好!感谢你的来信。 你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法律上是予以支持的,合同中也有明确约定。开发商延期交房、也愿意承担违约金。你们双方的分歧是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适用你们双方的合同纠纷。上述分歧我单位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判定,建议你咨询律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以上内容已电话告知,你也表示认可。 十三师房产管理局 2020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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