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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激励现役军人扎根部队建功立业,激发广大适龄青年积极应征入伍,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十三师新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军官、士官、学员)的十三师新星市户籍或从十三师新星市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
第二条 十三师新星市户籍或从十三师新星市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后,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荣获战区以上授予个人荣誉称号者奖励20000元人民币;
(二)荣立个人一等功者,奖励10000 元人民币;
(三)荣立个人二等功者,奖励5000 元人民币;
(四)荣立个人三等功者,奖励2000 元人民币;
(五)评为“四有”优秀士兵(军官、士官、学员)者,奖励 500 元人民币。
第三条 若同一年度内多次获得立功受奖,按所获荣誉称号和立功等次分别送达喜报、核发奖励。
第四条 战时授予的功绩,按平时标准上升一个等级予以奖励。
第五条 以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发出的喜报、立功受奖通知书和奖励通令为依据,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设立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专项资金,由师市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军队发送的立功喜报和通知书后,应进行审核登记并建立档案。登记内容:获誉立功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服役部队代(番)号、获誉立功等次、颁发机关、家庭住址和军人家属联系方式等,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获誉立功喜报送达现役军人家属。
第八条 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师人武部根据受奖等次,组织相关人员及部门上门慰问立功受奖家庭:
对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奖励的由分管退役军人事务的师市领导及师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同志送达立功受奖喜报,并将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荣立个人三等功奖励的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师人民武装部相关负责同志及其所在团场分管领导送达立功受奖喜报; 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下奖励的由其所在团场退役军人服务、团场人民武装部送达受奖喜报。 师市范围内送喜报数量较多、时间较集中的,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会同师人民武装部适时组织集体送达。
第九条 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宣传受奖人员及其家庭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为国建功的崇高精神,主动帮助解决其家庭生产生活困难;对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的现役军人,由师市党委宣传部门负责进行宣传报道,必要时组织到部队慰问采访;对荣立三等功、评为“四有”优秀士兵(军官、士官、学员)的现役军人,其户籍所在团场及连队、社区、要张贴立功受奖喜报并通告宣扬;师市地方志要刊登立功受奖军人名单,对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的现役军人要刊登其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荣誉、尊重军人的浓厚氛围。
第十条 各团场(镇)、大营房城管委党委应在“八一”建军节、春节期间,组织走访慰问本年度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建立二等功及以上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走访慰问联系制度,掌握家庭成员情况,确定联系人,及时帮助解决困难。
第十一条 将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列入双拥模范单位考评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第十三师新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师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三师新星市办公室 2024 年1 月22日印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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