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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生态环境局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admin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03-25 16:55:14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兵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十三师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兵团的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团场、师工业园区、企业对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十三师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十三师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兵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按照兵团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监督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提出师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兵团及师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兵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定师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师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师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兵团和师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贯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兵团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考核、预警预测,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师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师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指导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 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完成师党委、师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系电话:0902-235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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