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团场纪委公章使用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合法性,杜绝乱用、滥用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火箭农场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由纪委专人保管。
第二条 使用“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须经纪委书记同意。
第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符合批准手续的函件方能用印,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函件名称、经办人、批准人。
第四条 印章使用应在纪委办公室,不得将印章携带外出使用。确需携带使用的,须经纪委书记批准。
第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印章,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用印登记本要妥善保管。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于不符合批准手续或不属于用印范围的,有权拒绝用印。
第七条 对印章保管不善、私用印章、滥用印章、丢失印章等,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