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山农场纪委关于1起党员干部酒驾处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1-12-02 19:49 来源:十三师纪律检查委员会 作者:红山农场纪委 浏览:

2021年5月19日23时12分许,红山农场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宋小明酒后驾驶车辆(新L·37288),被巴里坤垦区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宋小明的每一百毫升血液酒精242毫克,属于醉酒驾驶。

2021年11月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宋小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第(2021)兵1201刑初14号判决书)。

2021年12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宋小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