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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提交人     刘兴春
信件标题     关于购买红星国际城1期房屋的情况投诉说明
提交时间     2023-10-24
信件内容
尊敬的十三市领导您好! 我与2022年9月25日购买了红星国际城1期10号楼1套商品房,缴纳房款20万元,当时和春天公司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承诺12月底交房,但是我们等到现在都没有等来交房的消息等来的却是破产清算的消息.一年过了钱也交了房子也没有我们反映情况也没有相关部门给我们解决问题.我们都是普普通通的人挣得血汗钱好不容易买个房还出现这种情况,我们现在都在租房居住,恳请领导能体谅我们的困难和心情,尽快帮我们解决问题。
回复内容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关于购买红星国际城1期房屋的情况投诉说明

来信人—刘兴春、胡散:

在本院审理的哈密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2023年10月27日,本院收到转发的“领导信箱”中刘兴春、胡散反映的春天公司红星国际城房屋的相关问题,遂第一时间告知春天公司管理人进行核实。现针对上述两人反映的问题,管理人做出如下说明:

  • 刘兴春

根据管理人接管的春天公司的资料显示,刘兴春,女,身份证号码:652222********0427,住址:哈密市伊州区红星国际城一期4-1-701室,联系电话:139*****566。

2022年9月23日,与春天公司签订【红星国际城】认购书,购买春天公司-红星国际城一期10号楼2单元302室住宅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暂定为125.94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单价为3,300.00元/平方米,总价款为415,602.00元。其分两次向春天公司红星国民村镇银行尾号为4020的账户付款200,000.00元(贰拾万元整)。

经管理人核实,1、春天公司未与刘兴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2、2023年7月25日,管理人向刘兴春送达《通知》1份,通知如下内容:(1)自刘兴春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解除刘兴春与春天公司签订的认购书。(2)管理人要求刘兴春在认购书解除后15日内恢复原状并搬离。三、刘兴春可以在认购书解除后,向管理人依法书面申报相关债权。

3、2023年10月7日,刘兴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金额为215,500.00元,其中购房本金200,000.00元、利息3,500.00元、租房租金12,000.00元。管理人审查其证据资料时,发现资料中缺少其房屋租赁协议,管理人与其联系后,其于2023年10月27日北京时间10时向管理人提供租赁合同1份,管理人将根据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审查完毕后,尽快出具书面的债权申报审查意见,确认其债权的金额及性质。

  • 胡散

根据管理人接管的春天公司的资料显示,胡散全名为胡散·赛凯,男,证件号码:6522222********3136,住址: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大红柳峡乡大红柳峡村128号,联系电话:180*****712。

经管理人核实,2022年9月9日,胡散·赛凯与春天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第十三师2022预9002330,购买红星国际城18#楼1单元1003室,建筑面积101.12平方米,单价3,350.00元/平方米,总价338,752.00元。其于2022年7月22日支付购房款2,000.00元,2022年9月8日支付购房款19,752.00元,剩余购房款317,000.00元公积金贷款支付,以上购房款均汇入管理人与春天公司共同设立的共管账户内。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2022年9月27日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房产管理办公室备案,房屋代码:130048415。目前,胡散·赛凯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上述涉及的春天公司开发建设的红星国际城一期10#、18#楼已取得了预售许可,目前均为在建状态。对于刘兴春申报的债权,如经审查予以认可,待春天公司破产财产变价处置后,在分配的程序中,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及管理人拟订的分配方案统一进行清偿。对于胡散·赛凯,鉴于已付清全部购房款且已经房产部门进行备案,截止目前亦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购买的房屋为在建状态,待春天公司破产财产变价处置后,由买受方续建达到交房条件后予以交房。

特此说明。

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